饶是有苦主,但没有双方过手银子的证据:当初秦牛手中的那张纸条根本就不是那些人的字迹!也不知从哪儿随便让谁写的,既没有罪犯们的署名,也没按手印,完全不能当做证据。
“已经用过一次刑,万一还是不招,又当如何是好?”徐子文摆摆手,“不妥。”
根据大禄朝律法,凡是有充分的怀疑的,再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地方官可对嫌疑人用刑三次。若三次后没有新证据出现,最后一次用刑三日内需放人。
若两次用刑还没有结果,到时候损的就是己方士气,反倒让那些渣滓越发肆无忌惮,太被动了。
徐子文抄着手在屋里转了两圈,“照冯三的意思,林家良最晚明天就到了,先看看他们那个看手识人的绝活到底绝在哪里。”
既然说好了两边协同办案,于情于理于公于私,都该等对方派出代表后一起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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