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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九章 子产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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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昭公六年(BC536)春,子产破天荒地将郑国《刑律》铸造在一尊鼎上,并将鼎置于太庙前的广场上供国人阅读研究。

从周公制定《周礼》至今,《周礼》一直被周王室与各诸侯国视为宪法和圣经,而各国以此为基础又制定了本国的刑律。

当时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但意思不是不能对大夫动刑(否则就没有大夫被处死或流放了),而是说对大夫的行为用《周礼》来规范,对庶人的行为用《刑书》来规范。“礼”和“刑”是血缘制社会的特有产物。

但是诸侯国制定出来的刑律并不对外公布。庶人不了解刑律内容,害怕触犯之后遭到严厉打击,只好老老实实、循规蹈矩地做人做事。这样就产生了君主大夫所希望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发生了司法官肆意捏造、篡改刑律进行枉法裁判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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