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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刘琦向赵宠询问了关于典韦的事,赵宠也不瞒他,随即向刘琦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刘公子,实不相瞒,那典韦按道理来说,乃是勇猛的豪士,理应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为襄邑人刘氏复仇,杀害了睢阳人李永。”
刘琦一边纵马,一边细品赵宠的言下之意。
他觉得这个理由解释不通。
在汉朝,恣意复仇的豪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杀人者死,乃是高祖入关中咸阳时,约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条律,此后四百年,汉律虽然在不断变更,但这一条却一直作为汉律的宗旨,从未被移除出去。
但随着汉朝以经学治国,礼与法之间开始出现了博弈,汉代法律在实施时开始受儒家道德规范的干预影响。
由于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法社会规定了这个时代的人有为家族付出的义务(复仇也是一种义务),再加上儒家礼教强调的人伦观念,使民间人对复仇大多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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