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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的!”金刚炮应对专业的审讯明显经验不足,轻易的被人抓住了话柄。无奈之下只好死不承认,“反正兰州农业银行取款机能证明我那时候在兰州。”
“我知道你们是使用了某种快速移动的方法!”审讯室的单向透视玻璃上的电子显示功能再次播放出了两张监控拍下的照片,不过照片上的人不是金刚炮而是我。
第一张图片上的我正从一条无人的公路上落下借力,第二张则是借力之后的快速跃起。看来应该是被某一路段的车辆监控探头给无意之中拍摄了下来。
“老于,你超速了。”金刚炮指着图片冲我苦笑道。
“这些能作为证据吗?”我无奈的耍赖了。因为中国的法律讲的是“重证据,轻口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东西自然不能做为证据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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