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用成立泰国公司方式持有别墅和土地,政府一定是一清二楚的,但是现状其实就是一种政府默许方式,毕竟能促进经济么。
但是万一不默许了呢,找谁说理去。
对于政策风险,俩律师都没好办法,只能认倒霉。
不过对于找泰国股东那个,他们倒是给出了不少“阴招”,不愧是大律,脑袋就是活。
他们告诉她,可以让泰国股东签署相应文件,推举她为唯一签字法人,再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
这还不算,泰国有条法律——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再签署一个租赁协议给自己,泰国法律最长租约可以是30年+30年,这样即使万一产生了不可预期的风险,房子(地皮)还可以使用60年。
甚至还可以再签署一个抵押协议,将房产抵押给自然人或者某个公司。
这样一搞,基本上出问题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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