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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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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明建国,明太祖朱元璋曾颁布免奴为良的法令,并对官绅畜奴严加限制。朝廷明文规定,公侯家可以拥有奴婢20人,一品官员可以拥有奴婢12人,三品可以拥有奴婢8人。万历时期规定,平民之家不允许蓄养奴婢,违反者不仅要受到惩罚,而且奴婢会恢复人身自由。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朝廷法文,在吏治腐败,以及豪强官绅的玩弄下,不过是废纸一张。

大明畜奴之风盛行,尤其是在江南,鱼米之乡,富裕之地,豪强官绅通过购买和接受投靠等手段,拥有奴婢数量成百上千。苏吴仕宦之家,奴仆有至一二千人者。

奴仆地位十分低下,沦为奴仆的农民,子姓世代为奴,非主人允许,不得脱奴籍。他们隶属于主人,没有人身自由,主人可以任意打驾、凌辱、出卖甚至杀死奴脾。在律法上,奴仆属于贱籍,不能和平常人通婚,主仆尊卑关系严格,不能逃匿,亦不能控告主家,更不能殴骂、伤害主人,否则就会被从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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