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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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