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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技术授权,就是在向他们收保护费,而且是源源不断地收。
索尼公司之前在随身听领域上,就是被天工电子研发的一些一些专利给收了使用费,导致索尼公司每生产销售一台随身听就要向天工电子集团交六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那一次,被索尼公司视为耻辱,内部开会时,还表决通过了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的提议,就是想积累更大的技术优势,免得又被竞争对手天工电子集团吸血。
而这一次的CD镭射光盘技术,同样也是公司内部立项了的,就是为了制造CD随身听,开辟新的市场。
这要是再同意,不又像上一次一样,被天工电子集团吸血?给天工电子集团打工?
所以来之前,索尼公司内部早就分析过了利弊关系,这一次天工电子集团的独有技术性质跟上一次的不一样,天工电子集团也未直接将技术推向市场,并未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且技术也并不是不可颠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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