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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罪必取输口供“,这是华夏历史上很长时间中的司法审判原则。
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口供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这里的口供专指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辨认,因而口供又被指称为「首实」。
司法力量薄弱导致有罪推定,再导致片面追求被告口供,这正是华夏古代大部分刑事案件办案过程的写照。
而为了得到口供,那么刑讯就必然出现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断狱手段。
当然,一个稳定的政权,肯定也不会放任刑讯滥用,因此在法律上对刑讯进行了制度化。
特别是唐宋的刑讯制度已经是空前完备,律条甚为详细具体和严格,对刑讯的首要条件、对象、审批程序、刑具的种类、用刑的次数、受刑的部位、对滥刑官吏的处罚等都有多方面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冤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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