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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在多方证据认定下,我方认为游星电子娱乐造成了我方形象角色的侵权,其旗下的勇者斗恶龙中的巨龙形象是我司一直都十分出名的形象,但在我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滥用,所以我认为游星电子娱乐应该立刻停止勇者斗恶龙的销售行为,并且赔偿本应该属于我司的所有销售收入,还要停止侵权行为,保证不再使用任何巨龙的形象作为游戏中的角色。”
“嗯,听起来很有道理。”
“法官大人,我反对,首先对方公司所拥有的巨龙形象与我方是有差异的。”
“请游星电子娱乐贵司不要强词夺理,你们的巨龙形象和我们一模一样,有着一对并不大的翅膀,还有庞大敦实的下半身体型,其实除了你们勇者斗恶龙对我们的巨龙形象造成侵权之外,还有你们的宝可梦中小火龙成长起来的火龙形象也一样造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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