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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县衙,属于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就是一个缩小版的微型中央政府。
除了知县,县丞,主簿,县尉、典吏等副手之外,下面有各衙属,共分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跟朝廷的六部是完全对应的,属于整个县衙的日常办事机构。
河泊所属于工房下属分支,负责辖区内河道湖泊的管理。
清末政府机构设置繁琐,但朝廷穷的叮当响,尤其是辛丑条约之后,要赔偿各国巨额银两,哪里还有什么衙门办公经费。
省巡抚,州知府尚可保障大半,而各地县级衙门就更没有什么经费可言。
除了知县,县丞,主簿,县尉、典吏有俸禄,其余六房都不入流,没有俸禄。
有道是猫有猫路,虾有虾路,人终不能被尿逼死。
于是,县衙门就放任下面机构与江湖帮派勾结,巧立名目,靠收取各种费用来养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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