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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这条法律,官府是允许民间借贷,只是规定了利息,也就是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官府允许的借款利率是月息3%,年化利息就是36%。
另外还有一条补充规定,那就是借贷发生,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超过一本一利,也就是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这条补充条款,其实也是对借款人借钱后一时还不起钱进行的一个保护。
不过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对于专门做放钱生意的人家来说,借据时间自然不会超过三年,大多都是以月为单位签订借据,到期就要重新签借据,哪可能真的按照一本一利的规矩来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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