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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登闻
唐显庆五年(公元660年)八月,有遭受冤屈的人怀鼓于朝堂申诉。
唐高宗李治遂下令,东都紫微宫城应天门外置登闻鼓,西京亦然。并规定:“有人挝登闻鼓,……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看起来很美好,给了蒙受天大冤屈的老百姓一个鸣冤诉苦的机会。但,也只是看起来很美好而已。
别的不说,单说这登闻鼓设在皇城之内,寻常百姓能不能进得去都是个问题,又如何有机会敲响那面大鼓?
但,登闻鼓既然已经响起,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即所谓的三法司)就得派出副手,甚至是主官来应对。
毕竟,登闻鼓可不会随随便便响的,说不定是个大案要案——那简直是一定的,那咱扬名立万的机会岂不就来了吗?
于是,大家都像是见到了猎物的鹰犬一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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