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7年9月上旬,印度近海,风和日丽,波涛不兴。“伏波万里”双甲板战列舰抓住西南季风的尾巴,时隔一年之后再度驶入了科伦坡港,打算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进行换约。
双方需要交换的条约名为《科伦坡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大体内容包括了上次莫烈鳗与巴尔萨泽·伯特在科伦坡港谈妥的有关东岸船只在马六甲、加勒两个港口停靠、补给、维修、经商的权利。即:每年可以有不超过十艘的东岸船只进入上述两个港口,但只可以在指定地点进行活动,包括休息、经商和从事宗教活动,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每艘船每年只能采购不超过三万盾的本地货物,且只能在指定商人处购买;承认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锡兰岛享有特殊利益,且东岸人不得与英格兰、葡萄牙达成任何危害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锡兰岛利益的协议;最后,东岸治下的开普敦港及横海岛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开放,荷兰人的权利一如此前他们给予东岸人在锡兰岛和马六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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