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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华夏国国君,琉球国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
是以琉球国王特派大臣郑滨;华夏国国君特派全权大臣安山、何敬;会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下:
一、嗣后琉球国与华夏国永存平和,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
二、自今以后,琉球国恩准华夏百姓同其所属家眷,寄居琉球沿海之那霸港,贸易通商无碍;且华夏国君有权派设领事、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
三、租借久米岛,以二十年为期,华夏国享受驻军权,驻军人数为正规军320余人,及其辅助人等。给予华夏国国君主掌任立法治理之权。
四、凡华夏商民在琉贸易,有自由行商之便,有开矿办厂之便,有雇佣劳工之便!除纳税定额一事外,商民犯法,当移交久米岛行律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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