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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半时,女法官准时开庭,核实完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后,敲响了法槌。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女法官道。
“诉讼请求: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千元工资;第二,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二零一三年五月的社保;第三,判令被告为原告报销出差的差旅费六百二十元;第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张来旺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入职被告,担任销售一职,此后因被告不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离职……”原告张来旺的代理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女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是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基本上除了刑事业务外,其他业务他们都可以承接。
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法律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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