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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司法体系 争诵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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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自隋文帝初定天下以后,便命大臣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开皇律》,李唐代隋,初期沿用《开皇律》、其后在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删定增损,修成唐律疏议,而我朝开朝的律法则基本沿用唐代的唐律疏议,稍加修改后形成我朝的宋刑统,为了更加贴近时代的发展,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设立的编敕所,附属于大理寺,专门从事法朝廷的法律编纂工作。

编修敕令所设有提举官,之前通常由宰相兼领,有同提举官,由副宰相兼任,以示朝廷对立法的重视。具体负责法律编纂工作的,则是详定官与删定官,一般来说,先由删定官完成修法草案,再送详定官审定。至于详定官、删定官的编制,并没有固定员额,大致依所编修敕令的繁简而定。此外,编修敕令所还配备了供检文字、法司、编修文字、书奏、书写人等吏员,负责修法的技术性工作。作为“立法者”的详定官与删定官,显然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不是随便拉一名官员便可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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