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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的国有企业的保卫科跟以后的国有企业的保卫科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从七八十年代起,一直到九十年代中前期,国有企业的保卫科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地穿着警察制服,而且还跟正式警察一样拥有执法权,乃至于一些大型国企的保卫科人员还可以合法地佩戴枪支。
虽然说国企保卫科的人员工资是由企业发放,但是在业务上乃至人事管理上,却要归属于公安局和企业的双重领导。保卫科的工作安排乃至于人员调动,必须要经过公安局方面的点头才能生效的。
因此一直到九十年代中前期,国企保卫科实际就相当于企业派出所,对企业厂区、生活区和家属区的案件有执法管辖权。一旦在这个范围内发生什么案件,首先就由保卫科派人进行处理,只有那些案情重大或者案情复杂企业保卫科不能够胜任调查的案件,保卫科才会上报给公安局,由公安局派人直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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