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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看着面前的报纸,怔了一会儿神。
这是最新版的《土地管理法》条例。
这是土地管理法自88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做出的修正。
其它的修订改动,杨飞是无所谓的。
但其中的“第三十七条”,却引起了他的注意。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条例是这样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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