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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知州其实并不审案,审案的是司理院,主持的是司理参军。审完之后,再由司法参军检出适用的法条,由判官定案,最后由知州和通判通签结案。用杜中宵前世的制度比较,司理院是公安局,司法参军是检查官,判官和推官是法院,不过上面还有知州和通判总揽一切。
这就是鞫谳分司制度,也是公检法的雏形,从地方到朝廷,刑狱都以此为原则。
陶十七被拿住,立即转入了司理院狱,大约相当于杜中宵前世公安局的看守所。
这种大案,司理参军郑朋不敢怠慢,立即提了相关人等到自己官厅。
把街上带来的证人问遍,最关键的证人杜中宵还没有到来,郑朋不由有些焦急。幕职官的地位高于诸曹官,掌刑狱的司理参军更加受判官和推官的节制,他也不好派人去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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