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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宋,凡是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
这么做不是消耗人力物力,而是对生命的尊重以及谨慎,封建时代也并非视人命如草芥,凡是需要呈报中央的案件往往都是“大辟”之刑。
地方上,知县事一级只有徒刑以下的权利,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叫“结解”。
县以下的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朝廷处理案件也是这么一个流程,但唯一的区别便是神都城,或者说是京师,在这里发生的案件处理起来相当的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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