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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那两条是扯淡呢?接下来就具体的讲一讲。先说说第一种办法。
第一种比较简单,只有两步程序。首先,你得先向联合国大会提案修改,得获得合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国通过。这一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阻止不了,因为这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否决权的可能。
然后你以为就可以开心了?可以开香槟了?
非也,通过了又能怎么样?看第二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含全体常任理事国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一句。这一句中就隐藏了大流氓的否决权!
什么叫宪法程序?这么说吧,有的国家需要国会批准,比如美帝的参众两院(其中任意一院不同意都算白搭)。还有的国家需要总统或者主席签署,比如毛毛熊和兔子(普大帝和习哥说:老子不签,然后……就没然后了……)。总之,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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