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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的诉讼制度中,是以逐级上告的形式来完成最后定巘。
按照道理来说,民间有纠纷,首先要以里甲从中斡旋,城市里则是由坊甲,近城市则是厢甲进行调解。
调解不得,才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告上县衙。
而明朝没有两审终审制度,只要败诉一方觉得诉讼不公,就可逐级进行“上诉”,按照情理来说,官司可以上达天听,由皇帝来定夺。
但民间诉讼,多半在调解时就已止诉,闹上衙门的都是少数,除非是作奸犯科被冤枉,或者是自家人性命为人所害,贪官污吏横行乡里,受屈者才可能不依不饶。
明太祖时,有常熟县普通百姓陈寿六等人,因受地方官顾英欺压,愤然将顾英绑起,头顶《大诰》将顾英押至南京问罪,朱元璋亲自接见判案,并以此改革吏治。最后陈寿六等人不但被赏赐银钞,还免除三年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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