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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语言:“启禀万岁, 宋国公既已认罪,依《大扬律》,有妻更娶妻者, 杖九十, 徒一年, 离异。妻者,亦杖九十, 徒一年, 离异。若欺妄而娶者, 杖九十, 徒两年;女家不坐,各离之。”
意思是, 停妻再娶, 男方处杖九十, 坐一年牢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 并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如果男方隐瞒了自己已经成过亲的事实,则处杖九十, 坐两年牢的刑罚,女方虽不受罚,但也要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只宋国公乃是入赘萧家,罪上加罪,应从重处罚。至于换子一事,《大扬律》中并无明文规定……”
毕竟古往今来还从未发生过宋国公府这样的腌臜事。
“考虑到宋国公的实际身份,微臣认为以略卖(拐卖人口)罪论处最为合适。”说到这儿,他特意停顿了一会儿,见宁武帝没有反驳,这才继续说道:“应判绞监候或流放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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