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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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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的婚姻法和‘新道德’势必要按照旧时空的理念,不会提倡‘从一而终’,而是会赋予人民‘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力,作为元老显然不宜带头享受特例――这是立牌坊做表率的需求,也是构造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

“其次元老本来就很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中的顾忌,应该很少会有生活秘书真的会提出和元老分手的事情。如果元老虐待生活秘书,实在过不下去了,或者生活秘书确定想要新生活新感情,也得开个口子给条路,不然很容易闹出血案来,至少也会闹个鸡犬不宁。最后还要考虑到元老身边吐故纳新,否则元老的后宫就会愈来愈庞大――把一大群元老不感兴趣的女人强留在身边。浪费资源不说搞不好还会出现桃色事件。综合以上考虑,生活和元老之间应该有‘离异’的权力,也就是说,双方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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