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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这干部又开始解说民法中和大户们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
最重要的是关于奴婢。大户们几乎无一例外都带来了大量的奴婢。明代本来蓄奴之风就甚盛――一个举人出门,随行家奴就有二十多人――明末战乱灾荒频繁,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蓄奴成本极低。
元老院是不欢迎私人蓄奴的。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奴婢,绝大多数都是用于家庭服役,除了消耗社会财富之外毫无产出可言。而且蓄奴还使得大户直接控zhì了大量的人口,这对元老院来说更是难以忍受的。
因而在元老院在法律层面上是限制蓄奴的。不仅完全禁止奴隶买卖,对原有的奴婢也有各种限制。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蓄养奴婢的,必须缴纳一次性的“奴仆注册费”才能继续保有奴婢,然后每年还要按照人头缴纳“奴仆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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