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修改补充第二百三十六条吗?”
“这个……”这个他支持不支持也无法启动啊。
“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后面的应该不需要我再多说。”
文/化/部/部/长擦擦脑门上的汗,随机明白,点着头转身快步离开。
很快网络上出现了一道风声。
不知道谁把《立/法/法》第七条搬了出来,对修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很快就有了一个清晰的认知。
原来想要修改法律需要的条件是这样的。
虽然这条条例中很多大佬都不曾在公众面前见到,见到也是在新闻联播里,但还是有人动作起来,扒出相关部门的邮箱,一封一封又一封的联名信寄往了各个部门各个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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