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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公廨本钱,自然就是官营的高利贷,官府拣选一部分治下高户发放本钱,逐月收利,一般是六分或者七分利。这一部分收入,一般作为官员们的福利如月料、课钱进行发放。
高利贷本就是暴利的行业,而且还是官营,则就更加的一本万利,完全没有什么风险。但即便是这样,许多地方包括在京百司,都往往有盈收不足乃至于本钱都亏空的现象发生。
出现这种现象,无非几种情况,要么经事官员中饱私囊,要么官府与富户勾结,那些受前富户们作为中间商,将本钱强派给贫户,那些贫户所仰无非耕织薄收,本身便负担着租庸调等诸多重担,再被强行加派,自然破产。
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反应出官营高利贷是有其制度上的缺陷。那么可不可以直接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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