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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国立国之初,以法治国,对于社会契约精神非常看重,所有签定的合同,条款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严格的限定措施。
违约?可以,只要按照当初签定的合同来办事就可以了。
至今朝廷中还有一个专门受理契约纠纷的衙门,叫合同司,只不过大秦立国千年,地方豪强,各路士绅不断破坏规矩,合同司早已经名存实亡。
但契约精神还是在的,合同签定也都有相应规定,尤其是与官府签定的合同,那更是按照合同司制定的标准制定。
当然,大多数时候,这种合同是没有用的,以至于很多人都忘了,签定合同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义务。
陆府的仆从们不是不知道他们擅自离去会造成合同违约,但长期形成的思维习惯让他们大多数人都忘了这一茬,少部分记得的也认为背后有赵家撑腰,根本无需在乎这份合同,合同再大,大的过赵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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