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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赋役制度主要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均田制乃丁男授田一顷,包括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对于贵族田地也有限制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田数从一百顷到五顷不等。
在职的官员从一品到九品,授田数从三十顷到二顷不等。
此外,各级的官员还有职分田,用地租补充,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均田制对土地的买卖也做了限制,官僚和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买卖,百姓在贫穷无法办理丧事时可以卖永业田,从人多地少的地方往人少地多的地方搬迁时也可以出卖永业田。
唐高祖李渊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又实行了租庸调制,受田的农民,每丁每年要交粟二石,这是租。
每年交绢二丈、绵三两,或者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这是调。
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不服役可以折算为每天绢三尺,这是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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